相关参与方资质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主要参与方包括:委托人(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信托公司)、境内托管人、境外托管代理人、境外投资管理人。
(一)委托人资质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同时委托人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人的规定。
1.境内居民个人投资者
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①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不得使用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内资金。只能使用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②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2.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①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②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的,本金和收益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汇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二)信托公司资质
1.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适用报告制,即应当向中国银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2)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
(4)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5)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2.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还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2)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3)有与开办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托管人
1.境内托管人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的境内托管人应当是中国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
2.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资质要求
境外托管代理人由境内托管人选择的境外金融机构担任,并且由境内托管人负责审核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资质条件。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包括:
(1)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处罚记录;
(2)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元美元或者等值的自有兑换货币;
(3)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
(4)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5)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6)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四)境外投资管理人
如果信托公司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当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信托公司负责对其所选择的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并确保其持续取得相关资格,信托公司还应当在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选择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原则、基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