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与特种股票

二、国有股与特种股票

(一)国有股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对于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进行质押融资的,已质押股数及本次质押股数合计数不得超过出质人持有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股本的50%;对于国有股质押融资业务,出质人只能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如果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而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

(二)特种股票

B股可分为境外机构持有的B股和境内机构持有的B股,也可以分为流通B股和非流通B股。境外机构持有的流通B股不能办理质押;目前暂无境外机构上市前持有的非流通B股为境内机构提供质押的相关规则,需要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办理;境内机构持有的B股可以向A股一样办理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