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一)组合投资业务模式
1.交易结构
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标的不良资产按照协议价格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公司再以信托资金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
标的不良资产分为两类:①有可以变现的担保财产,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及②没有有效担保财产,不能产生现金流的信贷资产。交易结构图如下:
2.信托要素
(1)投资范围: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包括: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标的信贷资产(不良资产);②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③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信托资金比例原则上高于信贷资产,具体投资比例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确定。
(2)投资期限:信托项下每期项目的期限为固定投资期+处置变现期。
(3)分配与退出:信托公司以信托投资收益为限向委托人进行分配,信托公司可以信托资产现状向委托人进行分配。
(4)管理费及收益分成:信托公司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收取固定比例的信托报酬;信托公司协助委托人处置变现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提取相应比例的业绩报酬。
【评析】商业银行以100亿元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其中95亿元用于投资债券资产,5亿元用于投资不良资产,假设债券投资收益能够超过5亿元,则债券投资收益就能够完全覆盖不良资产全部不能回收的损失。商业银行通过该种业务模式,虽然在账面上信托投资收益较低,但却实现了剥离不良资产以降低不良资产率的目的。
(二)收益互换模式
1.交易结构
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达成在将来互相交换现金流的协议,以此锁定风险收益或者进行风险收益的再分配。不良资产的收益互换业务,可以使出资银行的理财资金获得固定的投资收益(互换对价款扣除信托报酬等相关信托费用);需要不良资产出表的银行在保留不良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的同时,实现了不良资产出表目的。
2.收益互换模式的基本交易流程为:
(1)甲银行以理财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乙银行将不良资产出售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再以信托资金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该不良资产之收益权。
(2)乙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收益互换协议,信托公司将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取的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支付给乙银行,乙银行向信托公司支付固定价款作为收益互换的对价。
(三)不良资产受让风险
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拟转让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如果转让方并非拟转让债权的原始权利人,转让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拟转让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致使受让方受让拟转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①拟转让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②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拟转让债权金额与《拟转让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拟转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收益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收益不完全一致。
③拟转让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④拟转让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拟转让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⑤拟转让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⑥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⑦拟转让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⑧受让方受让拟转让债权后,对该拟转让债权在交割日后的收益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⑨受让方受让拟转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⑩涉诉拟转让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拟转让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评析】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一)债务追偿
1.直接催收:采用直接催收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需要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并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情况,但在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当实际调整处置方式。
2.诉讼(仲裁)追偿: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偿债义务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3.委托第三方追偿:采取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包括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两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当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委托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等。
4.破产清偿:采取破产清算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的进程。
(二)出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通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实需要分期付款的,应当确认付款期限及次数等条件,并应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才可以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标的产权。
(三)债务重组
1.以物抵债: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当关注如下风险要素:抵债资产的产权是否清晰、评估价值是否公允、资产的维护费用、资产价值的未来变动趋势及变现能力等。
2.修改债务条款:采取修改债务条款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需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偿债能力,合理谨慎地确定新债务条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相应的担保条款和保障措施。
3.资产置换:采取财务资产置换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拟置换入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价值公允。
4.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
(四)债权转股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但是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转股债权或实物资产的价值、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未来发展前景、目标企业股权未来的价值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改制实行限期管理,对债转股方案批准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注册新公司的应恢复计息;对不具备实施债转股条件的要及时恢复行使债权。
[1] 参见《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专题四:影子银行;FSB《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4》: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 can broadly be described as credit intermediation involving entities and activities outside of the regular banking system.
[2] 部分理财业务主要指商业银行采用混合资金池运作实现资金期限转换的表外理财产品以及信托公司发行的进行期限错配、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金池信托产品。货币市场基金通过购买金融债券、投资银行存款、参与货币市场回购交易等方式增加了银行信用和社会信用规模;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表内信贷资产予以真实出售,从而增加银行信用,因此货币市场基金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具有明显的影子银行特征。笔者认为:除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他的资产支持证券是原始权益人以基础资产为信用支持,向投资者融入资金的行为,其与普通债券的区别在于资产支持证券是以基础资产为信用支持,而将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进行隔离,其不具有杠杆效应、期限错配、信用转换等影子银行特征。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报》专栏12:加强重点领域行业风险监测严防外部风险传染。
[4]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4月份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具体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可以将在信托合同中同时明确体现以下特征的信托业务确定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1)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3)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如下条款是判断事务管类信托的重要特征,但不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1)信托报酬率较低;(2)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5]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其中存贷比的分子包括一般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及买断式贴现,分母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保本或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的协议存款。原先除保险公司外,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的同业存款均不计入存贷比,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上述存款应计入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