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述
(一)农村土地产权基本制度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按照用途分类,可以划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为农业用地,也包括少量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村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及宅基地等。土地所有权可以划分为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的使用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三权分置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所有权归集体、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可以积极试点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1.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