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一)投资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项下信托财产仅限于如下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企业年金基金还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4]。
(二)投资比例
1.投资组合比例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2)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3)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2.投资集中度比例
(1)标准化金融产品比例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且符合投资组合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2)非标准化金融产品比例
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专门投资组合,应当有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三)投资限制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2)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3)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4)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2.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2)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3)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①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4)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3)①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5)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2)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3)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4)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5)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A类、B类增级方式;(6)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2)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3)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4)发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2)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投资组合或者养老金产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等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3)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6.其他限制: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必须经受托人同意;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