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池业务

三、资金池业务

(一)监管禁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二)资金池业务特征

关于什么是资金池业务,监管机关并无明确的界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印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第七条列举了资金池业务的几种情形:①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②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管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③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笔者认为资金池信托业务具备以下特征:①是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期限错配,通过滚动发行,以短期资金进行长期运用;②是设置有申购、赎回机制,申购资金与赎回资金无法独立核算,无法保证到期清算资金全部来源于该期资金投资运作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