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产质押担保

二、动产质押担保

(一)概述

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出质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在生产流通领域具有较强变现能力、价格及物理化学性质相对稳定的货品提供质押担保,信托公司向融资人提供授信融资的业务,其可分为逐笔控制和总量控制两种业务模式。

逐笔控制模式:出质人将动产质押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委托的监管方占有监管,信托公司给予融资人信托融资,出质人每次提取或置换质物均需经信托公司审核同意并通知监管方进行放货的业务模式。

总量控制模式:出质人将动产质押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委托监管方占有监管,信托公司给予融资人信托融资,监管方根据信托公司书面通知的最低控货价值进行监管,如果提取或置换后质物不低于原设定最低控货价值,则出质人每次提取和置换质物可以不经过信托公司审核,而由监管方审核办理即可;如果提取后的质物价值低于原设定最低控货价值的,则任意一笔质物提取必须经信托公司审核。其中最低控货价值=融资余额的风险敞口/质押率。

(二)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控制制度流程

信托公司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可以建立如下风险控制制度流程:

(1)建立货控融资业务监管方及监管场所的相关管理规则;建立货控融资业务可质押货品目录管理细则。

(2)根据质物的保质期不同,规定所接收的质物不得超出出厂日期特定期限;出质人和监管方办理提货换货时,对同类货物应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如果质物有保质期的,信托期限加质物变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质物的保质期。

(3)根据融资人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质物变现能力及价格稳定性、处置变现所需的税费及仓储监管费等因素,合理确定质押率。

(4)建立仓储监管核巡库、提换货及对账操作流程,以加强对仓储占有质物的日常管理。

(5)建立质物价值评定及价格盯市管理规则。质物价值核定以购入价和市场价孰低的原则确定;逐日盯市是指对质物市场价格进行每日跟踪和动态分析的过程,如果市场价格下跌超过约定幅度,出质人应当追加质物或保证金。

2.质物权属、品质及保险

信托公司应当对能够证明质物权属及质量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以确保质物权属明确无争议,且符合特定的质量要求。质物权属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货合同、运输单据、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入库单、报关单等;质量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信托公司也可以聘请具备相关检验资质且与融资人和出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信托公司可以要求出质人为质物办理以信托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险,保单上应当明确“非经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保单不得更改”条款。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质物特性及监管场地情况,选择投保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或者搭配附加险。

(三)监管方管理

信托公司可以制定动产质押仓储监管方准入标准,按照准入标准建立质物仓储监管方目录,其中准入标准可以包括监管方准入基本条件及禁止准入情形、监管方在货控融资业务中的监管职责。仓储监管方的选择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调查了解监管方是否与融资人或出质人存在股权或间接控制关系,并有实质性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等情形。

2.监管方对单一融资主体的监管业务收入占其年度监管业务总收入的比例是否过高(具体比例可以具体设定)。

3.可以根据监管方的监管服务能力及经验、偿付能力及经营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监管方的监管限额。

4.根据输出监管模式和一般监管模式[3]的不同,对监管方及监管场所提出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