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1.受托人管理报告:受托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8月31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别披露年度和半年度受托管理报告,并报送中国保监会;资产支持计划成立不满2个月的,无须编制受托管理报告。

2.托管人管理报告:托管人在受托人年度受托管理报告披露的同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托管报告,并报送中国保监会。

3.跟踪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受益凭证上年度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4.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计划终止清算的,受托人应当在清算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二)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受益凭证投资价值或者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