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宗教改革是近代商法形成的关键要素
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受到教会法的统治,不受伦理约束的商业活动往往会导致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因此商业活动应当受到宗教的约束也是这一传统的延续。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扫清了宗教和意识形态障碍,那些阻碍商业活动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被抛弃。这一时期形成了一些有益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宗教教义,孕育出保护公平交易、企业家精神(商人身份伦理)、信用和团体合作、复式记账法、商事裁判制度等近代商法制度得以形成的关键要素。这些影响先后体现在1673年路易十四的法国《陆上商事条例》、1861年的德国《普通商法法典》、1811年的美国纽约州《普通法人公司法》和1855年的英国《有限责任法》等一系列商事立法之中,直至今日对商事实践仍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