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

三、股东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

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认缴是其享有有限责任的前提,股东因此对公司负担实际出资之义务,对债权人享有有限责任之抗辩。同时,基于债之相对性,债权人仅能请求公司履行相应债务,而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公司与债权人通常情形下并不产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在非破产加速到期的适用中,债权人作为外部第三人,若要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及其出资期限,迫使未到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其与公司股东在事实上必然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使其加速股东出资义务之请求具有正当性。笔者据此梳理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可能存在的两种法律关系,具体分述如下:其一,债权人代位权之法律关系。认缴制下,债权人对公司享有法定或意定之债权,公司对股东享有要求其按约履行出资义务之债权请求权。当公司已陷入债务清偿不能之境地,而股东出资期限又尚未届至时,债权人能否基于合同保全制度,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突破债之相对性,代位债务人(即公司)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即出资未到期的股东)的债权请求权,要求加速其出资义务,以实现其债权。其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关系。若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即认而不缴或缴之甚少抑或设置较长出资期限,致使公司责任财产减少,难以偿还到期债权。此时,该股东未实缴出资之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债权人债权的侵害?侵权法律关系能否成为债权人加速股东出资之基础?(https://www.daowen.com)

对此,笔者认为,股东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事关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衡量,事关债权人能否直接突破债的相对性,事关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正当性基础。为寻求和探讨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法律基础和正当性,有必要在后文中对上述对司法实践中股东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代位权和第三人侵害债权)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