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部监督为主,转变行政监管角色

一、以内部监督为主,转变 行政监管角色

我国捐助法人的大部分活动都是参照《民法典》《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进行,至今还没有完整的体系。另外,我国捐助法人的治理长期依赖外部的行政监管,暴露出了许多弊病。捐助法人具有强烈的公益性,需要政府适当地进行行政监管自不待言。但其本身更应当遵循和强调法人自治原则,不能一味地依靠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否则如此下去,不仅会使捐助法人自身怠于行使自身应尽的社会责任,而且不利于捐助法人自身的发展。对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的适用的探究和完善,对于丰富现有的法人内部治理理论有一定的意义。同时,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的适用有助于完善捐助法人内部治理,能够使捐助法人内部形成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组织架构和治理体系。

因此,政府的角色应当从直接管理者、违规处罚执行官转变为良好制度和环境的创建者,除了对捐助法人各项信义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之外,更应该积极创造具有良好的信义义务履行的社会环境。《民法典》的颁布意味着捐助法人的发展也在不断地从行政管控转化成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虽然,捐助法人完全脱离政府监管是不合理的,但是从私法的角度来看,政府应当尊重捐助法人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将单纯的管理和服从关系转化为平等的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之上,政府作为合作关系中的利益相关者,也能自然而然拥有监管权。恰当合理的监管能够使捐助法人信义义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捐助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