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创设——立法明确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
2026年01月29日
三、规则创设——立法明确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
根据前文所述,采规则引入之法律填补方法,不论是从商事法律规范还是民事法律规范中援引相关法律规则,并通过法律解释扩大其适用范围以作为个案适用非破产加速到期的法律基础,都有其适用弊端。具体而言,无论是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扩张适用,还是对公司法出资义务的扩大解释,抑或是对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探讨,且不说对上述法律条文做扩大甚至类推解释,单从法律规范的体系性以及各方主体利益平衡角度考量,上述法律援引和类推适用都不符合法律漏洞填补之体系性和利益衡量之要求,不足以作为非破产加速到期之规范基础。因此,笔者认为,若要构建起完整科学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机制,需首先立足于现有规定,对现有股东义务加速到期之规定进行收集和罗列,并结合现阶段非破产加速到期之适用难点,将现行有关出资加速到期之法律规定进行有机统一的融合,力求在现行司法维度之下构建完善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机制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一方面,填补现阶段非破产加速到期之法律漏洞,弥补非破产加速到期在立法上的空缺;另一方面,也确实回应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司法适用中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本质上是对股东认缴出资义务行为的法律规制,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畴。因此,要构建完整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企图通过依赖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对其进行规范都是不妥当的;只有通过重新梳理、解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条文,才能真正填补现行法律之漏洞,构建完整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范体系,以进一步规范股东出资行为,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提供直接统一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最终达到统一法院的司法裁判依据,有效救济债权人债权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