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规则不完善

一、融资租赁法律规则不完善

目前,制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是缺乏长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为保障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领域的持续发展,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方法是将法律和税收、会计、监管相配套,给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环境。在这方面,我国的税收、会计和监管制度也都已经初具雏形,但我国的融资租赁立法一直处于落后实务发展的状态,始终没有独立的融资租赁法出台,在《民法典》出台前,调整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合同法》第十四章(已废止)、《物权法》(已废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在2021年开始施行,但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内容也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而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虽然将融资租赁合同单独成章,并用二十五条法律对融资租赁交易进行规定,虽然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改动较大,但仍然没有明确融资租赁交易的登记和查询义务,更没有明确登记机构。虽然在《中国民法典分则立法建议稿》中,对融资租赁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采用由后续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定的办法[3]。但这种处理方式更像是在回避问题,而不是真正去解决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问题,因此,实务中出现矛盾和冲突也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