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机构资产转让规则空白
2026年01月29日
二、特殊目的机构资产转让规则空白
资产转让规则欠缺,是当前在PPP项目中对于其资产进行证券化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的法律空白。资产转让在国外又被称为“真实出售”,实质上是指原始权益人通过相应的合同约定将PPP项目中的资产概括性转移给SPV,并由其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从而避免原始权益人今后的一系列的经营风险,保障相关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在当前资产证券化中采取的通行做法是由具备主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名义上受让PPP项目中的基础资产,同时也将基础资产登记在证券公司的名下,在完成一系列的受让程序和变更登记之后,交由其公司内部的专业团队管理。但是,不可否认证券公司在变更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之后,极有可能会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发生混同。因此,如果在整个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身发生了破产风险,其所管理的本来应当属于SPV的基础资产就有可能与证券公司的自身资产发生混同。采取何种模式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性,避免双方的资产发生混同,进而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尚需法律予以明确规范[9]。资产转让规则的欠缺,就导致了在当前的实践中,由原本应当由SPV概括承受的资产,转移到了证券公司的手中。风险隔离的本意,在于通过限制SPV的经营范围,增强其自身资产的独立性,并且充分使得资产本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但是,现行实践中的此种做法,无法将资产“从一个篮子移到了另一个篮子”中。目前的通行手段,不仅不能够隔离PPP项目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风险,而且无法隔绝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风险。因此,空白的资产转让规则,恰恰可能导致风险隔离的效果丧失。(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