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监管缺位
不断增加的慈善基金会应当如何进行有效管控?在“水滴筹事件”之后,我们不得不反思慈善基金会如何积极承担社会价值。2019年“德云社吴鹤臣事件”之后,水滴筹的相关工作人员曾经做出回应,称水滴筹基金会并不具备审核发起人的财产,例如房产和车产的资格。核实求助者所提供的信息、财产等原本应当是水滴筹平台对社会捐赠人所应当承担的信义承诺和监督义务,但是业内人士也表示,要完善基金会的捐助审核机制,履行审查监督义务,所需要投入的成本是巨大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事实上,我国法律确实对这类商业慈善基金会在健全审核机制、履行审查监督义务等方面的确切规定和解决办法不足。
如果仅仅只依靠行政监管和捐助法人内部自律,捐助法人的良性、健康的发展模式又能否成功构建呢?在捐助法人的发展过程当中,社会监管的作用不容忽视。“德云社吴鹤臣事件”,最初就是在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被曝光,随着网络搜索量和点击率的不断提升,此次事件也将社会公众的目光聚焦于捐助法人的捐助审核机制是否公平。
诸如此类的事件逐渐增多,不仅能反映出网络舆情作用之强大,更从侧面带来了启示,如果正确引导,发挥社会监管的有效作用,对捐助法人信义义务体系的构建无疑是很大的助力。但是,很显然,社会监管的作用被大大低估了。
【注释】
[1]本章作者为赵忠龙、陶玥。陶玥,云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研究人员。
[2]范明林:《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互动》,《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3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https://www.daowen.com)
[4]《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第二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7]夏利民:《捐助法人的功能与制度价值——兼评〈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8]杨团:《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8页。
[9]杨团:《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