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相分离

三、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相分离

根据前文所述,在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与公司实缴资本数额往往不相一致,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在注册资本实缴制下所具有的经济效用和债务担保功能被逐步弱化。而在认缴制下,公司净资产与公司注册资本之间因此存在较大差距,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因此面临信息不对称之问题,债权人判断公司财产状况和交易风险的难度增大。根据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公司股东的具体出资情况及股权变更等信息均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上,并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示。但由于上述规定缺乏具体的监管惩戒措施以及实缴资本信息公示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欠缺,同时基于公司“逐利”的天然属性,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企业对于注册资本实缴信息公示缺乏主动性,其对该信息的公示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能不公示则不公示。这样一来,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实际上流于形式,债权人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司实缴资本、公司净资产实际毫无意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局面仍然存在。笔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对2020年世界500强中国133家上榜企业进行了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其中仅有13家企业在发起人及出资详细信息中对该企业的认缴资本及实缴资本进行了登记,其他企业则主要通过企业年报对本企业的出资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但由于上述条例仅要求企业在每年1月1日及6月30日将上一年度本企业的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因此,交易相对方在当年的交易过程中仅能获得企业的上一年度报告,并不能直接准确地掌握该企业当年的实际出资信息。由此,笔者认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信息公示行为,但仍然无法避免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相分离的现象发生,还进一步加大了债权人交易风险的判断难度。

综上,笔者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一方面,虽然降低了公司设立成本,简化了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手续,放宽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制;但另一方面,完全赋予股东出资自由,也减少了公司的实际责任财产,使得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相分离,一定程度上弱化和降低了公司的信用担保功能及财产独立性。在此情形下,一旦公司股东认而不缴或缴之甚少,抑或约定较长出资期限,将有可能导致公司责任财产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最终致使债权人债权不能圆满实现。为避免股东的任意出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债权,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申请适用非破产加速到期机制,请求公司股东提前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以增加公司责任财产,增大其债权实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