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部监督缺位
2026年01月29日
二、内部监督缺位
上文主要论述了关于捐助法人理事会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措施不到位的问题,除此之外,监事会的监督缺位也是信义义务救济难的一大体现。
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曾因为基金会内工资福利违规,而遭到民政局的处罚,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的主要违规原因为管理费超标。在此次事件中,北京光华管理慈善基金会的理事会则表明基金会的理事会及监事会均对基金会的资金明细与基本支出状况持认可态度。对此,光华慈善基金会一名王姓监事表示其确实对基金会管理费超标一事知情,并且王监事称,只要基金会不存在擅自私挪捐款、虚假公益或者账目造假等情况,就是符合预期的,即便管理费超标,她也会给出认可基金会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监事意见。而在同时期,除了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之外,还有另外17家捐助法人因为管理费超标问题遭受处罚,在这些管理费用过高而超标的基金会当中,几乎没有监事给出过关于管理费过高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
此案例暴露出了捐助法人内部监督缺位的问题。一般而言,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具有承担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监督的重要职能。但是,回归到实践,监事发挥职能确实不太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