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本维持原则

三、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公司资产信用担保功能之维系基础,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内在要求。资本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带来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信用发生转变,资本维持原则并未失去其原有的价值,资本维持需求仍然存在且将长期存在。认缴期内,股东出资义务仅是暂缓缴纳并非实际免除,而认缴期限的存在常常使得公司实际资产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不相一致,但应资本维持的内在要求,公司应至少保持不出现清偿不能的情形,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应根据资本维持原则之内涵,要求股东向公司提前缴纳出资,以保护债权人之债权。(https://www.daowen.com)

综上,上述法理基础均从不同角度对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在法律对其适用尚无明确规定之情形下,笔者认为,法院可依据法律漏洞填补规则,援引相关法律原则作为裁判说理依据,以支持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此进一步规范股东的认缴出资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施有效救济,最终平衡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