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登记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
2026年01月29日
一、融资租赁登记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
在融资租赁领域,登记对抗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本质还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善意第三人的取得制度的前提是实意上的所有权人拥有的不动产登记错误或者没有动产的占有外观,其本身就是对没有权利外观的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反过来理解就是所有权因为没有权利外观才有被善意取得的可能,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出租人没有进行登记,因为一旦登记,出租人所有权就有了完整的对抗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无法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抢占一角。善意取得是一种因保护秩序价值而衍生出来的制度,其肯定第三人因合理信赖而获得的物权,但在原所有权人无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下而直接否定原所有权人的物权,这本身也是一种对于物权保护的侵害。在融资租赁领域,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何平衡因承租人无权处分而获益的第三人和所有权受侵害的出租人之间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
所有权本身天然地具有绝对的对世权,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没有经过登记的出租人所有权,只能对抗恶意的第三人。把动产和不动产分开理解,出租人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因:一是因为出租人对动产租赁物没有占有的权利外观致使租赁物的真实权利状态没有得到公示,而根据《民法典》的证明规则直接推定受让人为善意;二是因为出租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因其没有登记而没有生效,因此更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以租赁物为基础的交易安全,这是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权衡之计,但在融资租赁登记对抗规则下如何融合善意取得制度,使其各司其职,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如何确定融资租赁中的“第三人”范围及对第三人是否“善意”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