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三、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将配资行为视为是一种委托理财关系,主要是基于场外配资交易模式的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和配资公司都是独立的行为主体,但参与市场交易都会面临一些不确定的风险,同时还受到证券市场的严格约束,为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形成合作关系,这与委托关系有着相似之处;第二,投资者用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投资,无论盈亏都需要支付配资公司合同约定的费用,这可以视为支付报酬的行为。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也有不合理之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最本质的体现是风险共担,委托方与受托方基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达成合作共识,在此基础上共同承担合同风险,而在场外配资关系中,配资公司交付股票账户后收取来自配资公司支付的固定费用,并没有承担交易风险,即便融资方投资失败,依然要向配资公司支付本金、偿还利息,配资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因此受损,这种交易模式不仅与委托理财合同有着根本区别,同时也与合同的风险共担原则相悖。(https://www.daowen.com)

不仅如此,在场外配资纠纷的案例中已经多次涉及,与委托理财合同相伴随的是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和固定收益条款的效力等,这些问题如何进行处理,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和实务领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和意见。因此,也不宜简单套用委托理财关系处理场外配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