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第三节 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只要公司发生清偿不能之情形,就加速股东出资,要求其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这似乎违背了公司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但在此情形下,若一味强调股东的有限责任,则容易忽视债权人的潜在利益,也容易致使股东有限责任成为公司股东逃避债务、转嫁投资风险的工具。此外,笔者认为非破产加速到期的适用实际上是股东出资责任承担方式的有益补充,其对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止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虽然现行法律对于非破产加速到期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也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但这并不代表非破产加速到期缺乏其适用的正当性。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交易秩序,规范股东出资行为,保护债权人债权,笔者认为,应允许非破产加速到期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体理由如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