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法人的公共职能不断凸显

二、捐助法人的公共职能不断凸显

捐助法人的公共职能不断凸显使目前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监管方式亟须转变。现代的非政府组织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在深入研究和解释非营利组织是否具有基本的合理性与存在必要性时,提出了许多相关的理论和主张,而其中的“政府失灵”理论则被广泛认为是最具国际影响力、代表性和最具说服性的理论学说。以“政府失灵”理论学说揭示了捐助法人自身存在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及捐助法人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协同关系,并且该学说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韦斯·布罗德认为用现有的关于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内容无法解释由非营利组织来负责提供的部分本属于政府提供的可消费型公共商品。

于是,韦斯·布罗德开始用经济学中一种叫需求分析的方法来解释: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非营利部门因何存在。哪些因素可以决定公共商品是由哪一部门提供。韦斯·布罗德发现,个体对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不同需求造成了政府和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的局限性,公众对非营利部门的功能性需求由此产生。韦斯·布罗德认为,实质上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都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方式和方法。在满足个人需要方面,三者之间存在着互补或者替代关系。因此,他推断这就是非营利组织存在的根本原因。

显然,捐助法人自身的社会公益属性,在充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逐渐广泛化、多元化的需求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与政府相类似的公共职能。因此,除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之外,政府和捐助法人之间还能够建立起一定的平衡与合作关系。一方面,捐助法人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有效地弥补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不足和失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与政府形成了相互替代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捐助法人也可以直接与政府合作,甚至在某些情形下与政府形成互相促进的关系。政府与捐助法人可以形成新的合作形式,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捐助法人为政府公共职能提供替代性服务,从而改变政府直接垄断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局面;二是捐助法人接受政府公共职能的委托,从而推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升级,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

总之,政府与捐助法人的合作模式对改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失衡,减少政府的管理压力,最终实现“适度政府”的发展目标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如果捐助法人的信义义务得以不断发展,则其内部治理结构也能够得到一定的优化,可以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有利于推进政府进行职能转变。因此,捐助法人制度的完善、体系的建立与政府职能的转变之间具有相互推动和促进的作用,正是因为如此,改变传统的政府在捐助法人信义义务中所扮演的角色意义重大。

【注释】

[1]本章作者为赵忠龙、陶玥。陶玥,云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研究人员。

[2]参见黄伟《慈善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2022年8月4日,正义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practice/201311/t20131113_1247287.html)。

[3]部分国家的财团法并未规定理事责任,如《亚美尼亚共和国财团法》《斯洛伐克基金会法》。部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较少,如《德国民法典》中专门规定财团法人的条款只有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https://www.daowen.com)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6]《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7]《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