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风险和利益并存,权利和义务并存。注册资本制度的革新,逐步弱化了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强制干预,放宽了对公司市场准入的管制,赋予了股东极大的出资自治权。股东因此得以获取在暂不支付合同对价(暂时不履行出资义务)之情形下,仍可保有公司投资收益,同时其权利行使不受影响的自由。而任何权利行使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都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具体而言,股东在享有出资自由的同时,应尽量避免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依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要求,债权人有权请求加速股东出资义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