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缺乏独立性

一、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缺乏独立性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在实践中的运行模式是发起人通过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有要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给SPV,这样SPV可以根据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证券,并仅承担投资者风险[7]。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SPV存在的根本前提是其自身具有独立性[8]。(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发展较晚,缺乏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特色的解决途径,因此,在当前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SPV的设立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支撑,所采用的模式一般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这使得各地的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黄河大桥计划”为例,其中多数资产证券化中的管理行为均由中原证券公司予以承担,并且在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中原证券实际上代替了SPV进行管理和承担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的相应职责,但是,中原证券并不是单独为了该计划而成立的SPV,其公司旗下依然有众多的项目需要进行管理,这就导致了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SPV本来应该在成立之后,进行独立的管理和运行,但是由于SPV机构的设立上独立性的缺失,而导致其仅仅是在证券公司的管理下进行运作的一个理财项目。SPV设立的目的在于资产转移,同时也事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即实现证券发起人与其自身资产的分离,使得发起人之后的破产风险能够进行相应的回避,但是当前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的SPV正因为处于证券公司的管理之下的SAMP,并且被作为公司的理财产品进行出售,违背了SPV设立的宗旨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