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二、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新型的结构性融资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首次被银行家Lewis S.Ranieri在美国使用[6]。之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其自身的法律和金融体系的不同,亦有所区别。全美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它是“根据一系列的不连续的应该收取的账款以及其他的金融类资产而设立的现金流支持的证券,这些现金流支持的证券可以依据其设立规则和应收条款在一定期限内转换成现实可支配的现金流或者其他资产,保障其持有人的收益能够获得即期给付”。英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则认为,资产证券化是“经过证券化操作的特定资产,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并将其特定资产收益作为回报的一种投资模式”。我国金融法学界普遍认为,资产证券化,是首先将缺乏流动性的即期收益的资产或者组合进行结构性的重组,接着把重组后的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最后将债券的本息回报给投资者。其中,受让资产的特殊目的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结构性的安排。这是为了将风险和收益进行重新分配,进而增加资产的信用等级。在经过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后,转化成由资产的未来稳定现金流做担保的有价证券。最后由证券公司出售给投资者,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我国2014年颁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证券管理规定》)中将其定义为“将欠缺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的未来可期待性现金流为依据,通过结构化调整和证券化操作,并且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的过程,离不开资产重组、破产隔离以及信用增级这几个阶段。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原始权益人通过合同的形式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SPV,SPV则通过一系列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使得原有的资产流通性增强,风险降低,从而得以将原有的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销售给金融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者,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