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的商法人与规范构造[1]

第十一章 特殊群体的商法人与规范构造 [1]

【案例与材料导学】

天眼查App显示,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生股东变更,释永信、释永乾退出股东行列,退出前两人分别持股80%、10%。(https://www.daowen.com)

据了解,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释永福,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武术交流、文化演出及经纪服务等。该公司目前由中国嵩山少林寺100%控股。

天眼查App还显示,目前,释永信关联社会组织或企业共13家,其中处于存续状态的为6家。其为河南省佛教协会、郑州市佛教协会、荥阳市洞林寺等法定代表人,同时任郑州市开元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

“法人”来源于西方法律传统,最初的罗马法并没有法人的名称,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作为自然人的对应而提出来的。其形成使得基于分工与合作的团体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配置资源,在生存竞争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也可能最终决定着一个人群的命运。在罗马法传统中,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最早取得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分离,是为社团的起源[3]。罗马法也承认神庙享有财产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取得债权,承担债务,其构成的基础为财产而非人,是为最早的财团。在西方的政治传统中,教堂、寺院和慈善团体享有法人资格,形成了平衡世俗国家的重要力量。商业关系的制度化和系统化并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简单结果,宗教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中世纪的宗教团体不仅拥有土地、人力和资本的资源优势,还拥有超越血缘和地缘实现社会合作所需要的社会资本,宗教团体不是简单的参与商业活动,而是在商业交易中课以道德伦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商业关系中的交易标准,规避信任风险和机会主义。宗教团体成为最早的商法人,实践中对禁欲主义教义的改革更为契合商业发展。宗教改革赋予商业以伦理基础从而造就了商法,而商法进一步推动了商业革命,商业革命推动了整个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变迁[4]。时至今日,宗教团体商法人在全球经济中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西方国家大多数银行、上市公司和基金会的大股东或多或少都有宗教团体的背景,许多宗教性金融机构更是由宗教团体直接出资运营。对当代宗教团体商法人的考察应当从经验与规范两个层面切入,世俗国家则应从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两个层面实现宗教团体商法人的法律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