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组织的类型化与开放性

二、 宗教组织的类型化与开放性

在现代社会中,宗教组织处于何种地位呢?在推动宗教立法的过程中,有的倾向称为“宗教法人”,有的倾向称为“宗教团体”。相应的宗教组织被称为宗教法人或者是宗教团体。但是对于宗教组织是不是应当具备法人的形态与资格,各界观点并不一致。宗教团体是目前各界较为认可的一个法律称谓。从广义的层面来分析,宗教团体实际上可能具有三种类型宗教组织的法律形态:第一种就是“寺庙、宫观、礼拜堂、清真寺与教堂”,是指所有能够进行宗教祭祀的各类场所,既包括以前没有登记过的神坛或道场,也包括新发展起来的各类布教场所。第二种就是“宗教社会团体(宗教联合团体)”,他们是宗教群体联合组织的一种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组织,但是组织的动机可能是非常复杂的。第三种就是“宗教基金会”,本质上是财团法人的一种宗教团体,通过财产登记来获取法人性质的法律地位,进而实施宗教组织活动[6]

上面阐述的三种宗教组织是按照宗教团体的组织活动特点结合一般商法理论进行划分的,并没有明确的界分宗教组织的主体性。传统法律理论对待宗教组织,要么倾向财团法人,要么倾向社团法人。第一种和第三种进路的关注点是宗教组织的建筑物和财产,为了行政管理的便利,本末倒置地将信众依附于建筑物和财产的名分之下,没有看到宗教组织的“人合性”特征。第二种进路,表面上是以群众为主体,但是它看中的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并没有看到宗教群体不同于社会团体的信仰主体性,信众的宗教认同不意味着必然要依附在宗教组织的名分之下。宗教组织是以宗教信仰为主体的表现形态,其有关人事物等具体和实践的运作,都是基于信仰需求而设置的。虽然宗教组织在理念和宗旨上超越了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的具象形态,在尘俗的实践中却又依托了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的外观形式,但不能因此而要求宗教组织一定要采用财团或社团的法人形式。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是易于混同的概念,但是宗教团体是非常开放的,其内部成员共享一定的行为与制度规范,基于群体的认同和归属感构建的一种信仰情感和价值机制。宗教团体是在宗教生活整合下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在是宗教被制度化后产生的,其主体由有共同信仰的群体所组成,组织运行的权力架构和经济资源也应该是以信众为主,而不应试图以严苛的科层组织形态来宰制(dominate)信众[7]。宗教团体在组织化的过程中,可以依其各自的信仰特点与教义要求,选择与其发展模式相适应的、开放的和多元的组织形态。我国宗教团体大约可以分成下列三大类:

1.以宗教活动场所为线索的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不仅需要接受政府主管单位的行政领导,还需要接受宗教协会在教务方面的领导,宗教活动场所要尊重并服从他们的领导。上面阐述的两种领导并不是相冲突和相违背的,他们的性质和领导方式是不一样的,所以他们之间不能够相互取代。教务领导主要就是对宗教的内部事务进行监管。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来进行。同时,我国现阶段的宗教管理制度规制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是宗教管理制度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内容。不同的宗教组织形态所呈现出来的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不同名目和形态的宗教组织的象征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寺庙代表佛教,宫观代表道教,教堂代表基督教、天主教,清真寺代表伊斯兰教等。这里提到的寺庙、教堂、宫观、村庙、祠堂等除了象征宗教类型之外,也是教派和宗派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以宗教活动场所为线索的宗教团体数量最多,类型也最为多样,都是相对独立的宗教组织,不需要上下统属的领导中心,宗教和信徒在祭祀或者举办活动的宗教场所内进行交流沟通。神庙和教徒大多数是因为祭祀的关系组合在一起的,神庙作为一个公开祭祀的场所,教徒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和退出。传统意义上的佛教和道教属于分立型的宗教团体,寺庙和宫观都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组织,虽然可能拥有相同的法门或法派的信仰,但是一般没有教派和教团的领导,僧侣或道士只是因为修行而结合在一起的,比较重视师承。同时僧侣和道士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独立地发展,对外需要以佛法或道法的护持为基础,有意愿参加的群众可以凭借善男信女的身份加入教派。中国伊斯兰教与上述情况类似,各清真寺独立自主发展,彼此之间并没有指挥和领导的权力。中国部分基督教派也是采分立的发展方式,如教会聚会所的地方教会,彼此是不相隶属而各自独立的,是建立在不受其他聚会所管辖的原则上。

2.以宗教协会为线索的宗教团体

寺庙、宗教协会和宗教活动场所都无法与宗教团体相脱离,虽然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从使用习惯的层面上来分析,寺庙和教堂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它并不能够代表所有的宗教团体。宗教团体不仅具有很大的外延,而且它自身的包容性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也意味着它能够涵盖所有的宗教信仰的群体。现阶段,我国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或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全国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超过8.5万个,宗教团体的数量超过3000个。全国性的宗教团体虽然与地方宗教团体有区别,但彼此之间并无直接的隶属管理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同种宗教的团体,虽然尊奉共同的信仰,全国性宗教团体会进行相应的教务指导,也会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教务交流,但是组织方式各自独立。宗教管理的重点仍然是从宗教内部事务上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我国五大宗教的活动场所,基本还是按照国务院198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采用“民办非企业”的形式来进行登记的。所谓的民办非企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并不是源于政府或者是政府单位举办,“民办非企业”因此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和独立性等特征。长久以来,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受到行政和教务的双重领导。

3.以组织科层为线索的宗教团体

这种宗教团体的组织观念非常的强烈,具有很明确和具体的教派意识,能够增强宗教团体和信徒之间的结合,能够加强信徒对组织的忠诚和向心力。同时,通过扩散的方式在各个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礼拜的场所还能够加强总部和支部之间的联系,加强信仰认同,以便总会更好地监管和领导。这种类型的宗教团体的运动意识非常地浓烈,非常看中内部信徒之间的团结和凝聚,并通过运动实践延伸和扩展教团的发展前途。组织科层的宗教团体大多都是正式的组织机构,具有教阶明确的教务管理机制,不同等级的神职人员都有属于各自的职责。天主教内部也存在分立的修会团体,但是这些团体需要接受教皇的管辖。有的基督教组织使用的是自下而上的民主体制,例如,长老制或者公理制,各个教会不仅可以独立自主地采取活动,还可以通过结合的方式组成代议的领导组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民间信仰的“师父”体系,也有着组织科层化体系的宗教团体特征,但尚未发展到天主教或基督教的组织程度。按照2013年社会组织管理方法改革的新举措,社会组织可以不借助任何团体的名义向民政单位申请登记,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增强自身的自主性和活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宗教类型的社会组织和政治法律类型的社会组织是一样的,不仅要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还需要取得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