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场外配资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1]

第十四章 证券交易场外配资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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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20年,深圳市聚牛汇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盛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配资公司向上海蜂虎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设立多个配资网站和APP招揽配资客户,联系“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利用配资软件开立若干交易子账户,分配给客户进行配资炒股,并收取配资服务费。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在深圳、上海两地开展收网行动,共捣毁犯罪窝点10处,控制涉案人员50余人,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涉及配资客户4500余人,涉案交易金额达70亿元,实现对配资公司、配资软件开发商和“金主”的全链条打击,是迄今为止广东省打击规模最大的实盘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2]

场外配资并非一无是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制定恰当的杠杆比例开展配资业务,可以使投资者获得资金,满足投资需求。对场外交易控制得当,场外配资是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的。

这就需要在对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进行价值取舍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评判,不能类型化的将场外配资行为认定为某一种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或者委托理财)。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场外配资将会越来越多,法院也将面临更多更复杂的具体纠纷。新的案件事实在不断涌现,各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认定也可能会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作出相应调整,对场外配资纠纷也将会作出更准确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