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捐助法人理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赔偿条件
2026年01月29日
一、细化捐助法人理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赔偿条件
捐助法人的各种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主要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在该条例中对于基金会理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措施及程序对捐助法人的相关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一定的研究借鉴意义及重要参考价值。《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基金会理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理事决策不当,二是理事决策违反了条例、章程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理事才必须向捐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依照该条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法律上的漏洞:任何一项理事会决策只要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即使该项决策是不当决策,无论该决策是否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参与该决策的理事会成员都能够通过援引《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在完善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的救济措施时,可以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再进行适当的细化或者补充说明。例如可以适当地将该条的表述细化为:捐助法人之理事会违反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履职义务,制定不当决策,因此导致捐助法人遭受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害的,参与该项决策的理事应当对捐助法人承担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责任。然后,在细化该条款之后,再将捐助法人理事赔偿条件具体为两个:一是决策不当;二是违反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履职义务。由此,可以避免部分违背信义义务的理事钻法律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