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机构切入的法教义学讨论[1]
2026年01月29日
第九章 特殊目的机构切入的法教义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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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材料导学】(https://www.daowen.com)
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安排。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规则与相关方案、合同约定,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交易结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和必要的增信措施,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资产之间做好风险隔离。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配合中介机构履行基础资产移交、现金流归集、信息披露、提供增信措施等相关义务,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出现偿付困难,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按照资产证券化合同约定与投资人妥善解决,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不承担约定以外的连带偿付责任[2]。
当下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虽然在理论上处于核心地位,但其实际功能未能够得到有效发挥,顶层规范框架有待优化,出现了主体性功能有碎片化趋势、破产隔离规则需要细化、监管重心偏移等情况,这些问题在法律体系和制度功能发挥过程中,阻碍了PPP项目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有效性,最终影响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可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特殊目的机构缺乏顶层制度规范;二是特殊目的机构缺乏独立性;三是特殊目的机构破产隔离规则虚置;四是监管制度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