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捐助法人信义义务主体的相关理论匮乏

二、界定捐助法人信义义务主体的相关理论匮乏

我国非营利组织理事的相应理论,在早期主要是借鉴域外经验。而从宏观角度出发,对于非营利组织理事,无论是制度的设置还是相应研究,都比公司董事会晚了近百年。不管是信义义务还是理事责任、董事义务,最初都属于“舶来品”。这就造成了相关的理论较为匮乏。

在我国,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了对非营利组织理事制度的研究,我国立法也是在此之后才开始关注非营利组织的相应问题。(https://www.daowen.com)

首先,第一个困难就是语义模糊问题。例如一些直接引入的法律术语,在他国语言的语境中与在我国语言的语境中会产生差异,在与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相关的这些理论和概念中,也难免会发生此类问题。其次,语义的模糊势必会导致相关理论难以契合我国实践,例如前文中提到的“僵尸条文”的现象。最后,以基金会理事制度为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理事制度本身就不完善,还需要优化和完善。

以上这些原因综合起来,导致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的主体不明问题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