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侧重“社会本位和经济安全”
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核心理念要求经济法以公共利益为终极追求,在市场自发调节和国家干预这两者间充当调和剂,引导市场良性发展,一定程度上约束国家权力,维持市场稳定,保障经济安全,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经济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小到规范某一个具体交易行为,大到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法都在积极发挥作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还体现在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上,个体有行使其权利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权力在传统的公法理念中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国家的这项权利却在经济法中受到限制,政府对正常的经济活动只能适度干预,发挥的是服务市场和社会的作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在这个时候就平衡了公法的强制性和私法的任意性[28]。
就经济法的本质而言,经济法是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依据,国家调控的目的也是希望从宏观层面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方向,指明道路,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全。经济安全在经济法中扮演了统领其他原则的重要角色,因为经济安全是经济法所要追寻的目标,如果没有这个目标作为统率,其他方面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我国曾经长期遵循国家本位理念,这个理念长期造成对个人利益的不公正对待甚至侵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也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社会本位正好缓和了冲突,从新的角度对政府行为进行解释,将社会法的概念引入传统法律体系,明确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位并将其规定为实实在在的权利。
从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场外配资行为,对配资双方而言,配资行为满足了投资者的资金需求,配资公司收取保证金获得了利益,双方的个人利益都得到实现。对整个经济市场而言,配资行为将为股票市场提供强大的资金流,满足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只要让场外配资处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监管之下,使其发挥出对市场的积极作用,社会公共利益也能同步实现。因此,场外配资行为本身不是错误的,关键在于如何引导。如果长期不能进行引导,将会引发新一轮的混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个体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社会发展的成果将无法共享。针对这种状况,经济法的安全价值就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优选择,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更需要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发展与安全是国家和市场面对的两个重要方面,经济社会需要发展,更要安全的发展。场外配资就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符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这就需要国家在事实上给予重视,从立法层面进行监管,保障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