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机构设立无法可依

二、特殊目的机构设立无法可依

SAMP型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依据仍然没有具有较高效力等级的法律予以明确。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都采取了法定原则用以确定商事主体,因此商事主体的设立或者变更均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中的明文规定,同时对于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等情况拥有明确的限制性要求,而SPV这样的具有“空壳”性质的公司则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难以设立。这样体系性法律规定的缺乏,导致SPV设立的目的难以实现,阻碍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开展。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进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具有核心地位的SPV的实质只不过是证监会系统内“自下而上”推动起来的金融工具创新和制度变革[5]。我国虽然在2014年制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命名为“专项计划”,但该规定没有明确对其设立进行说明,也无法与我国当前的其他部门法相衔接,同时在一定的法律层面存在着法律固定的体系性冲突,导致当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中SPV无法可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