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监督实权及无激励机制导致监事空设

二、无监督实权及无激励机制导致监事空设

出现捐助法人信义义务内部监督缺位的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事空设,而监事空设又是由监事无监督实权及无激励机制所导致的。(https://www.daowen.com)

一般来说,可参考的法律条文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条款:首先是《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司监事的义务和职权[11]。《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监事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12]如果能参照这条规定,那么捐助法人中的监事就可以对理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其次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在此条中明确地规定了基金会监事以及未在基金会内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均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然而,捐助法人的理事、监事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一直普遍存在,尤其是监事。捐助法人的监事的职责比较烦琐,既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法人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严格检查、监督,还要对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而且,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不仅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及建议,还应当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等及时反映捐助法人相应的情况。监事一方面不得向捐助法人索取报酬,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较为繁杂的监督责任,虽然捐助法人最大的本质特征就是公益性,但该条款或许不能提高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也不利于更好地完善捐助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此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监事的设置方式使得监事受到理事会钳制,监事的空设直接致使捐助法人内部监督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