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和披露制度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D.Brandeis)指出:“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11]公开透明能够有效地避免宗教团体商法人的董事和管理者以权谋私,能够有效增强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这是因为宗教团体商法人所开展的商业活动使用的都是资助者的财产,他们身上被寄予了公众的信赖和期望。宗教团体商法人应该将真实的信息公示给公众,信息披露机制可以说是商法人治理的关键。对于宗教团体商法人治理而言,它同样也是在委托代理机制下形成的一种治理规则,也需要董事会、管理者和监事会的相互制约,同时档案、报告和披露制度都能够有效地监督法人的活动,确保法人目的的实现。考虑到我国宗教团体商法人的普通商事活动特征,报告和披露的内容应当限于公司章程、成员基本信息和会计记录,以保护其商业秘密。
通过分析《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中的第16.1条的规定可以知道,非营利法人需要对下面提及的文件和档案进行存储:第一,召开的所有成员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对于没有召开的会议,但是成员或董事却通过了的决议档案,该法第八、二十五条第四款中规定的董事会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档案也应该进行存储。第二,相应的会计档案。第三,对成员的档案进行保留。应当按照成员的字母顺序来对成员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排序,同时要标注每个成员可以投票的次数。法人应该通过书面或者是可以在固定时间内转化为书面的形式进行存档,同时应该设置储备下面涉及的档案的副本:①章程、规章或通过重述的规章以及现在运行的规章修正案;②召开的关于成员或成员集团或是成员种类特征、资格权限的董事会所通过的决议;③关于所有成员会议的会议记录和近三年内成员会议通过的决议;④近三年内面向成员公布的通信信息;⑤现阶段董事会成员和高管的姓名以及地址;⑥按照第16.22条的相关要求发送给国务秘书的年度报告。尽管对于非营利法人而言,各国并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治理模式,但透明度和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任何良好治理的重要特征。因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立法制定并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就显而易见地至关重要。
宗教团体参与商业并进而成立商法人,并不是偶然的事件,而是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宗教团体商法人具有先天的社会资本优势,能够更为有效和广泛地促成社会合作,但是世俗社会中的宗教团体商法人同样可能面临“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宗教理想与世俗规则并不矛盾,高尚的宗教理想能够提升商业的伦理属性,完善的世俗规则能够保障理想的具体实践。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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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曾以《论宗教团体商法》为题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编入本书时有所修改。
[2]伍策、一丁:《天眼查:释永信、释永乾退出少林无形资管公司》,2022年8月4日,中国网(http://travel.china.com.cn/txt/2022-04/15/content_78166807.html)。
[3]周柟:《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90页。
[4][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9页。
[5]Tariq Modood,Anti-Essentialism,Multiculturalism and the‘Recognition’of Religious Groups,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6,No.4,1998,pp.378-399.
[6]Eric A.Posner,The Legal Regulation of Religious Groups,Legal The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Vo.2,1996,pp.33-62.
[7]Lloyd Hitoshi Mayer,Limits On State Regulation Of Religious Organizations:Where We Are And Where We Are Going,Journal Articles.,P.951,http://scholarship.law.nd.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2064&context=law_faculty_scholarship,last visited on Feb 23,2016.
[8]Michael A.Helfand,Fighting for the Debtor's Soul:Regulating Religious Commercial Conduct,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19,No.1,Fall 2011,p.157.
[9]Priscilla Ann La Barbera,Commercial Ventures of Religious Organizations,Nonprofit Management and Leadership,Vol.1,Issue 3,Spring 1991,pp.217-234.
[10]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5页。
[11]Louis D.Brandeis,Other People's Money-and How the Bankers Use It,http://louisville.edu/law/library/special-collections/the-louis-d.-brandeis-collection/other-peoplesmoney-by-louis-d.-brandeis,last visited on Feb 2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