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长期缺失
在我国法律中,捐助法人大多是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的。但是,我国法律对于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的主体无明确规定,在与基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也无相关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例如,“希望工程”中国青基会属于万千捐赠人和受益人,虽然“所有人”太庞杂似乎很难明确其信义义务的主体,但结合“希望工程”多年来的实践可知,中国青基会及其理事会是“希望工程”这一社会公共财产的受托人,其不仅承担了“希望工程”内部的各项决议、管理工作,而且对外负责进行各种募捐和沟通合作。那么,中国青基会及其理事会作为承担信义义务的主体也是自不待言。虽然在实务中,像中国青年基金会及其理事会这样的捐助法人理事会在本质上已经承担起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然而对于其是否能作为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却尚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