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机构切入的规范完善进路[1]
2026年01月29日
第十章 特殊目的机构切入的规范完善进路
[1]
【案例与材料导学】(https://www.daowen.com)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规则与相关方案、合同约定,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交易结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和必要的增信措施,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资产之间做好风险隔离。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配合中介机构履行基础资产移交、现金流归集、信息披露、提供增信措施等相关义务,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2]。
在对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SPV与发起人、计划管理人等各方主体均有着法律上的密切联系。同时,现阶段我国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进程仍旧处于初级阶段,SPV在整个交易流程中呈现出工具化特征。为促进PPP项目的健康有序发展,使资产证券化在PPP项目中能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作用,在总结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导致问题的原因。本章在法律方面提出四项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首先,完善特殊目的机构的顶层规范框架,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明确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使其能够顺利运行;再者,深化特殊目的机构破产隔离规则,以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最后,完善特殊目的机构的监管制度,为资产证券化各个阶段的运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