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场外配资行为的评价,归根结底是司法权和行政监管的冲突,商事合同作为规范的商事行为,自身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一旦出现违反行政规范文件的情形,该条款不宜认定为有效,即使该行政规范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也是行政监管对商事行为的监管规范,如果出现司法认定为有效,将可能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所以对于商事合同而言,不宜完全套用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司法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尝试建立商事合同的裁判思维和裁判理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