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权保护的法律缺失
2026年01月29日
一、债权人债权保护的法律缺失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革新,回归了公司自治的本质特征,极大地赋予了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事项上的自治权。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而言的,股东出资自由也并非绝对的自由。为避免股东利用出资自由,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笔者认为,在现行认缴制的运行基础上,有必要对股东出资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具体而言,笔者根据上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债权的情形,收集整理了债权人利益保护和股东出资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见表3.1)。从表中可以看出,虽然立法者力求通过相关法律规范对上述股东出资行为予以规制,以此减少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进一步损害。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现存法律规范仍不能为债权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尤其是当公司尚不具备破产或解散条件,但其责任财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有效救济债权人之债权,能否使出资未到期之股东出资义务提前到期,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现行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表3.1 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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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