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机构管理缺乏独立性
2026年01月29日
三、特殊目的机构
管理缺乏独立性
特殊目的机构管理缺乏独立性是当前导致SAMP型SPV主体性功能碎片化趋势的另一重要原因。正如笔者前述所言,当前我国在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的过程中,其实仅仅是为了遵循相应的国际惯例,本质上并没有发挥特殊目的机构自身的功能。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SPV构建过程中的“空壳式”组织建设,进而导致了“架空性”的管理模式。但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构建的特殊目的机构,是缺乏长远考量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的SPV是“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在管理中是缺乏独立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当前的特殊目的机构,是被作为一种形式上的风险隔离机构予以设立的,其基本组织和管理人员没有相应的要求。在“黄河大桥计划”违约事件中,特殊目的机构的主要成员均为“中原证券”公司的内部成员,并且这些相应的内部成员身兼数个项目,无法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个流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同时,证券公司中的人员自身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性知识,难以对项目的运行做出有效的决定,这也为今后其资产证券违约埋下了隐患。
其次,管理职责不明确。虽然SPV的经营范围和设立目的较为单一,但并不意味着其不需要相应的管理。在当前我国PPP项目的实践中,将SPV交由证券公司管理,是一种取巧的方法。这也就导致了在需要SPV发挥其自身效用之时,无法实现风险隔离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对于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的过程中,其中的核心关键部分即SPV完全无法基于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明确其在设立、法律性质、管理方面的独立性,这是我国当前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亟待解决和厘清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