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1]

第八章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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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始权益人而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有两个目的:将ABS作为一种融资手段,通过ABS实现脱表,即资产的真实出售。由于PPP项目ABS在融资成本上相比银行间接融资并无明显优势,因此,后一个目标就成为原始权益人最重要且首要的目标。但是,在原始权益人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和PPP的合同中,大多包含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如为了保障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内社会资本方承担PPP项目的建设、运维责任,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的股权设置上承诺了锁定期,在初始的一定年份中不得转让。照这样实施,原始权益人对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热情肯定会降低。但另一方面,若真实出售成功,一旦PPP项目出现违约或者破产,所有风险都会集中到投资者身上,并牵连到地方政府,这也是监管层不愿意看到的[2]

2014年以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由之前的快速增长向趋于平稳性增长转变,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不管是对公共服务配置的财政投入还是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都并未削减。在这样的背景下,PPP作为一种公私合作型、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筹资的方式,一是能够有效缓解经济发展放缓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二是拓宽了政府的投融资渠道和途径,三是为政府职能转变带来新的契机。201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证券化通知》,为地方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做出了重要的政策性导向,同时也为PPP项目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本章从相关概念出发,简要介绍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原理以及特殊目的机构的作用。同时,在本章中将引入相关案例,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i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角度出发,探索目前我国在PPP项目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后文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作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