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法律供给不足
2026年01月29日
一、公私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法律供给不足
当前我国涉及PPP项目的专项立法仍然处于空白的阶段,绝大多数规范和细则分散在国家部委所制定的细则和管理办法之中,并且上述制定管理规定仅仅做出了一定的原则性规范,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在实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流程,尤其忽略了对SPV的整体性构建。
但是,基于PPP项目在推进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复杂性及长期性的特点,要使PPP项目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仅有这些管理办法是不够的[3]。PPP虽然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对于PPP项目的发展仍然停留在以政策性导向为依据的初级阶段[4]。(https://www.daowen.com)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是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途径,其开展的依据多从传统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的指导文件中寻找,比如证监会在2014年颁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规范,使资产证券化中被称为SAMP的特殊目的机构与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处于模糊状态,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行。
为了对今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做出制度性回应和法律性安排,亟须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进行体系性的立法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