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和查询系统
为便于专业化管理,我国目前的动产登记采取了分门别类地登记制,但这种条块分离的管理模式也带来了规则不统一、过于分散、信息缺乏流动等问题,这增加了公众查询的成本和难度,无形中也降低了公示的效力。随着动产融资租赁实践的发展,对便利统一的动产登记与查询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民法典》没有对明确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平台,将融资租赁交易纳入非典型担保物权,适用统一的登记对抗公示原则,就是为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留下空间,实现多种权利登记渠道的统一。为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增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投资吸引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明确了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的目标[6]。由此看来,未来的趋势应当是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系统,将以限定物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及由权利转移构成的非典型物权都容纳在内。
要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在现时代下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随着我国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业务的普及,云南、广东和浙江等省份在企业工商登记方面也已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当前借助互联网技术,利用合法的信息采集和云共享逐步建立动产信息登记数据库,为构建统一的租赁物登记公示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持,其主要障碍在于制度整合,如何改变目前的动产分别登记状况成为摆在面前的一大难题。考虑到征信中心和商务部两大租赁物登记和公示平台并存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融资租赁合同解释》中有意规避这个问题,采取模糊化处理方式,没有指明登记查询机构。理想的融资租赁物的登记与查询系统应为一个独立、集中、公开的平台,该平台要能够实现无地域和无行业限制的管理对接与服务兼容,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的登记系统,因为该部门本身就有办理企业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法定职责[7],可以基于其原有的登记信息库,建立全新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再将商务部和人民银行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全部整合进来,实现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同时可以利用全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登记平台的统一和基层网点全覆盖,这样能解决目前两大登记平台无法取舍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要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制度,不能将目光只放在政府,要提升政府服务能力,也有必要借助银行的帮助,建立政银合作、政银协作多种合作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政银合作主要是在银行设立登记和查询网点,实现所有地区登记网点全覆盖。虽然现有的目标是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完全自主的动产登记平台,但是在科技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不懂互联网,甚至是不识字的农户商户,开设登记网点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个体户等由于办理登记困难导致的融资难问题。银行作为一个登记和查询网点,设立便民窗口并提供帮助客户登记和查询的业务,和普通人登录登记平台一样,只用负责对客户提供的材料提交到登记平台,审批的任务仍然由政府部门在后台完成,而银行对于客户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等并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政府还要对网点银行开放适当的查询权限,对于动产登记信息也可实时在线查询,为保护信息安全,需对查询人的身份信息和查询时间进行记录。同样的,银行对于登记平台上查到的信息真实性也不负保证责任。提供登记办理和信息查询一站式服务中,身份核验等事项可借助人脸识别等系统完成,但银行内部也要严格规范登记工作流程,减少人员操作风险和差错率,对于银行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若有违规或违法操作导致登记失败或造成登记人和登记平台损失的,应当秉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人员和平台进行赔偿。通过优化线上登记系统和线下服务流程,将动产登记服务从线下拓展到线上,让动产融资这辆“列车”加快行使,有效助力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