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系不规范
2026年01月29日
一、体系不规范
在我国,捐助法人的信义义务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体系。我国《民法典》将捐助法人划分到非营利性法人之下,这也导致了捐助法人信义义务规范体系的逻辑缺失。例如,以营利性标准来划分法人的类别,在经济、社会的实践中,对一部分法人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功能的情况很难准确定位和规范。实际上,有许多私立教育机构或私立养老机构,其财产来源除了捐助法人本身外,还有更多的是社会捐助,又有具体举办捐助活动的法人自身的资金投入。同理,许多慈善组织也是这样,有许多慈善组织既有捐助法人本身的财产,又有其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拨款,所以,其性质较难确定。(https://www.daowen.com)
就我国的法人制度而言,要建立一个合乎逻辑、自给自足的规范体系,不仅要遵循立法技术所要求的法律规则效力关系理论之基本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转型期非营利法人组织的发展。特别是在大陆法系的法人制度立法上,应考虑法人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契合度。考虑到我国民法典的现状,除此之外,还有目前实质上的财团法人的理论和实践活动。运用立法技术或许能处理法人分类制度中的逻辑问题。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仍然可以借鉴相关理论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模式的经验。因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是不同法人形态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规范综合概括后的结果。另外,该分类也是科学、系统的法律立法技术的结果,在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中被证明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因此,由于在我国法人分类体系上遗留的这些问题,致使在我国当前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部分法人组织存在性质混乱的情形下,捐助法人的信义义务也很难形成规范的组织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