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类型化分析

四、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类型化分析

笔者立足于上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之内涵,按照其在不同法律规范中适用的不同条件,将其细分为破产、解散加速到期和非破产加速到期两种情形。通过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以进一步明晰本章的重点研究对象,具体详述如下:

(一)破产、解散加速到期

根据前文所述,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破产、解散加速到期系指当公司具备破产或者解散等公司终结事由时,为有效救济债权人债权并保障公司顺利终结,债权人得突破股东期限利益,请求未届出资期限之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增加公司责任财产的制度。

(二)非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https://www.daowen.com)

因非破产加速到期来源于法律实践的概括总结,现阶段尚无相应法律规范对其内涵予以明确,而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其内涵之认定也未能形成统一意见。故,笔者根据现有学者所提出的相应观点,结合前文所述,试图以破产、解散加速到期适用范围之排除对非破产加速到期的内涵予以界定。据此,笔者认为非破产加速到期系指公司虽不具备破产或解散等终结公司经营的情形,但已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事由,债权人可据此请求出资期限未届至之股东在其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制度。

(三)破产、解散加速到期与非破产加速到期的比较分析

根据上述内涵界定,我们看出:首先,二者在适用条件上有所区别。前者的适用条件是公司出现破产或者解散等终结公司经营的情形,后者的适用条件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适用标准较之前者更为抽象和宽泛。其次,二者在适用目的上有所不同。前者适用的目的是保障公司顺利终结,维护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秩序,而后者则是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因债权人申请破产而濒临终结。最后,二者的责任承担性质有所不同。前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尽管二者在上述诸多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其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促进股东出资义务以清理公司到期债务的效果,同时也为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提供了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相较于非破产加速到期而言,对于破产、解散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适用效果、适用依据等,现行《破产法》《公司法解释(二)》以及《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通过相关法律条文做出具体规定。而对于非破产加速到期的适用法律依据、适用之前提的判断标准、适用法律效果尚有争议,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同时,由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设立方式既包括发起设立又包括募集设立,不同设立方式下,股东出资义务之内涵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