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的法教义学讨论[1]

第三章 股东出资义务的法教义学讨论 [1]

【案例与材料导学】

案例一: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行为的认定

沈某为A公司股东,向A公司增资1000万元。验资完成次日,沈某即以借款名义将1000万元转出。后因A公司未能清偿对外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沈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沈某则辩称该款项为向A公司的借款,并非抽逃出资。经查,该笔款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沈某亦未返还。(https://www.daowen.com)

案例二:涉及股东补足出资行为有效性的认定

陈某为B公司股东,在B公司验资完成当日即将出资款500万元转出,现B公司要求陈某补足出资。陈某辩称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已向B公司通过注入流动资金的方式补足出资。经查,陈某多次向B公司转账,公司账册中仅记载为“往来款、划款”,陈某亦未能提供合同或其他材料证明款项性质。

案例三: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

王某为C公司股东,李某为C公司执行董事。王某在出资款转入C公司账户的当日,即将该款项以C公司出具转账支票、加盖李某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转出。现C公司的债权人起诉李某,主张李某因协助抽逃出资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陆文芳、程勇跃提供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