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司法价值取向由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变
2026年01月29日
二、促进
公司法价值取向由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变
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价值取向的重要考量。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日益成为现代公司治理过程中重要的价值取向。认缴制的实施,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公司的成立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但另一方面“一元公司”大量跻身于市场生产经营过程中,股东通过缴纳少量资本即以交易之形式换取大量债权人资本以为自己所用,而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却并未获得相应对价,债权人成为此次交易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外部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其除了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和注册资本外观的信赖外,也有对公司股东按约履行出资义务的合理期待。公司股东未缴纳的部分出资实际上构成了对公司债务的变相担保。该担保行为类似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既可以担保已经发生的债权,也可以担保未来产生的债权。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公司在追求生产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由于公司自身资本信用担保功能的弱化,其逐利行为势必迫使交易相关方面临更大的交易风险。为平衡社会利益纠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公司资不抵债,到期不能对外清偿债务时,加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助于实现对债权人债权的有效救济,有利于充分发挥认缴制下股东待缴出资额对公司债务的担保作用,真正平衡股东、公司及其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真正促进现代化公司价值取向由单一性向多元性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