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难以为继
2026年01月29日
二、目前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难以为继
虽然我国《民法典》已经明确融资租赁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所指的登记并不依靠强制手段来完成,所以仍有不少学者认为登记并不一定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市场主体对登记的信任度不高,很难实现将登记作为公示手段以稳定市场秩序的立法初衷。一种情况是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将自己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后,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继续占有并使用租赁物,如果完全按照物权变动规则进行登记,那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至少要完成两次所有权变更的公示,如果租赁物是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那将会产生大量的税费增加交易成本。另一种情况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那出租人就仅享有租赁物的租金及利润的债权请求权,此时出租人想保障自己的债权顺利实现,要求承租人以租赁物作为担保财产,以此获得担保物权,此时的融资租赁交易很可能成为抵押借款合同而失去融资本质。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登记平台进行出租人所有权登记,确定出租人租金及利润的债权担保问题,以起到警示第三人并产生对抗效力的效果,同时因为该种登记仅是所有权的公示手段,不具备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可减少因登记手续带来的成本耗费提高交易效率。(https://www.daowen.com)
目前,由于我国两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权限不同,登记的程序和内容要求也有差别,在登记平台和相关制度的建立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今,登记系统分散、公示效果差的现状已经无法满足动产融资发展的实际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统一的登记制度,将所有动产融资纳入同一个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公示,统一登记程序规则和内容要求,明晰权属状况,实现统一登记和统一查询的快速便捷服务,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