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债权人与公司的交易大多属于商法调整的范畴,但在我国民商合一的体系下,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事交易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指导和补充。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主体及其交易相对人在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均需合乎诚实信用的基本内涵,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以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因此,在认缴制下,债权人基于公司出资的权利外观与其进行交易,其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股东的认缴期限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之权益。在公司发生清偿不能的情形时,法院可根据债权人之诉讼请求,判令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实现债权人债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