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对场外配资合同效力判断的比较
投资者缺乏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高杠杆配资伴随高风险,而投资者对由此造成的风险又缺乏承受能力,将会扰乱股票市场,不利于交易安全和市场稳定,这是场外配资被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活动的重要原因。但是,在判断和评价场外配资行为时,不能简单以这种理由否定合同的效力,还应从民法、商法、经济法的角度对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进行综合比较,认真思考场外配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谨慎对待不同配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通过其法律关系认真检视和探讨各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从尊重商事主体契约自由、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平衡社会多元利益与综合考虑证券市场的运行与发展需求的角度为配资活动留一扇窗。(https://www.daowen.com)